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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收取辦法
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收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,以健全鑑定制度,提高鑑定品質,特訂定本辦法。 第 2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(以下簡稱鑑定機關)為之。 第 3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,每件收費新台幣三千元。
3000元....死要錢的爛政府
我敗了...
多多爬爬造
dodoba2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